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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常见问题 知识产权术语
是指利用在先申请的原则,抢先申请。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的领域中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指申请人就其创造的产品或服务第一次在某国提出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间内(大部份国家是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创造的产品或服务在其他国家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后有关的申请会跟据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申请人依法享有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优先权的设立的目的是排除他人抄袭创造者,而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在优先权的处理上,不同的国家会跟据不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又称商标授权,指商标持有人通过签定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者可以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许可者可要求被许可者支付相关费用,即权利金。许可的类型可以分为: 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指商标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于产品或服务的态样,也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可于该产品或服务上实际见到并标示商标的证明。商标持有人应正确的使用,并保持收集使用证据的习惯,避免将来被提出争议程序时(例如是三年内没有使用证据会被以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费)没有使用证据可以举证的困境。
指商标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的态样,也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实际见到商标的证明。商标持有人应正确使用商标,并习惯收集使用证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没有使用证据可以举证(例如被申请不使用撤销)。
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商标不具合法性,在公告期内提出不应予以注册的意见。异议的内容主要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是违返使用条款。
指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同企业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是一种商标使用的特殊情形。
多指由驰名商标转化而成的通用名称。通用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不能继续用作商标。
例如「Aspirin」(亚士匹灵),一般不获承认为商标,而视为一种药物的统称。
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或声誉,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商标拥有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使用于不同之商品或服务,以致商标本身之识别性和显著性因而被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