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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
是指利用在先申請的原則,搶先申請。惡意搶注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的領域中已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優先權
是指申請人就其創造的產品或服務第一次在某國提出申請後,在法定的期間內(大部份國家是6個月內),就相同主題創造的產品或服務在其他國家申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後有關的申請會跟據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申請日期,申請人依法享有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優先權的設立的目的是排除他人抄襲創造者,而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在優先權的處理上,不同的國家會跟據不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許可
商標許可又稱商標授權,指商標持有人通過簽定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者可以按合同規定進行相關經營活動,許可者可要求被許可者支付相關費用,即權利金。許可的類型可以分為: 普通許可,獨佔許可和排他許可。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的商標,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使用證據
指商標在市場上實際使用的態樣,也就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或服務時實際見到商標的證明。商標持有人應正確使用商標,並習慣收集使用證據,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時沒有使用證據可以舉證(例如
被申請不使用撤銷)
。
不使用撤銷
該商標在一段連續期間內(例如香港是三年內)商標的擁有人沒有在申請國真正地使用該商標,且並沒有能成立的理由 (例如有對該商標所保護的貨品或服務施加入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規定 )不予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當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異議
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商標不具合法性,在公告期內提出不應予以註冊的意見。異議的內容主要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是違返使用條款。
商標共存
指在遵守誠信原則的基礎上,在同一地域範圍內,不同企業在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這是一種商標使用的特殊
情形。
通用商標
多指由馳名商標轉化而成的通用名稱。 通用商標不再具有顯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個品牌的商品,不能繼續用作商標。
例 如「Aspirin」(亞士匹靈),一般不獲承認為商標,而視為一種藥物的統稱。
馳名商標
在市場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或聲譽,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商標淡化
商標淡化是指未經商標擁有人許可,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或組合使用於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以致商標本身之識別性和顯著性因而被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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